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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松律师 王青松,男,河北省河间市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众多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秉承维护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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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青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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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同情很美,但请别忘了法律这个底线!

导读 : “法”、“理”、“情”三者之间,是有铁一样的排序的。同情是美德,但法律更是底线。社会上“刀下留人”的声音或者说“民意”,其实大可以理解。可是,这一次如果破了例,同情了那些“可饶恕”的人,下次会不会有人用相同的理由来博取我们的同情以逃避他的罪责呢?


法律

前几天有一则这样的新闻,有一个父亲,因家境贫穷,妻子患精神病,交不起两个小孩的学费,于是就去抓青蛙换点儿钱。没想到,他刚刚忙活一夜抓了283只青蛙还没来得及出手,就被查获了。最后,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8个月。“家境困难,无固定劳动收入,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两个孩子要交学费,急需用钱”去抓青蛙的父亲结果被判刑了,显得法律是多么的无情。

这个案例其实跟之前的“妈妈偷鸡腿给女儿吃”很像。在六一儿童节当天,一位妈妈去一家超市里偷了一只鸡腿、一些杂粮和一本儿童读物给患病的双胞胎女儿。当时这件事出来之后,很多人说,“这是我有史以来遇到的最让我感动的小偷”,大部分人表示法不外乎人情,可以原谅这位伟大的妈妈。还有人给这位妈妈捐钱捐物。

快节奏的生活让大家的心渐渐变得麻木,好像没了感情。抓青蛙的父亲、偷鸡腿的妈妈就像鸡汤给人带来暖流,让人感动之余,充满心酸,大家都觉得,他们这么“伟大”,他们生活的如此困难,值得我们同情。在这种情绪的带动下,似乎,这些弱者所做的事都是何以被“饶恕”的,可以不计较“非法狩猎”、“盗窃”这些法律上不可原谅的东西。于是,当法律作出了客观、正确的评价时,很多人反而觉得,法律太过于冷冰!

可是,凡是都应有规矩,都应守规矩。在社会中,无论是什么人,无论是什么身份,无论在什么场合,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都不能无视文明道德。违法违规都应受到应有的惩罚,有悖文明的举动也应付出一定的代价。为什么要把你的同情放在法律之上呢?


平等

之前还有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洛阳街头的一场血案。而这场血案的发生仅仅因为驾驶的一辆无照三轮摩托车违章被扣,索要遭拒,车主当场拔刀行凶,致一名协警当场死亡,另有三人受伤。在这场执法活动中,许多网友从“无照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描述中,似乎迅速找到了同情点,他们的理由是:不是生活所迫,谁会无照骑辆三轮摩托车?不是走投无路,谁会为一辆区区几千元的车子跟民警拼命?

这时,你应该同情谁?人性化情怀也要建立在敬畏法治基础上,否则就是矫情。在执法与违法、强势与弱者之间,失去法治约束的行为,分分钟都会构成角色转换。洛阳街头,一个看似弱势的三轮摩托车驾驶者,当他拔刀相向的时候,强与弱发生了扭转。

在一个事件出来之后,很多人会,习惯性用同情“绑架”法律。遇到法律问题往往不是用法律的视角和标准来审视,而是“跟着同情走”,并希望法外开恩。遇到“偷鸡腿妈妈”第一反应不是去谴责偷的法律过错,而是带着所谓的怜悯同情呼唤惩罚“算了吧”。可是这位母亲的偷窃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她的处境虽然令人同情,但她的行为却为人不齿。我们必须理性地去看待这起偷窃案,即使再贫困,再悲伤,都不能成为行窃的借口和理由。同样的道理一样可以适用在“抓青蛙的父亲”那个案件中。


刑事诉讼

写到这里,小编想起了,2014年,东莞孝子杀母案。东莞杨某照顾瘫痪的母亲20年,终因承受不了压力挥刀砍母,而后自杀,所幸两人生命无碍。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而且他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是犯罪中止,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又因杨某在知道朋友已经报警的情况下,选择留在出租屋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舆论普遍认为这体现出了检方对刚性法律拿捏的灵活和温情,坚持了法律至上与不悖人情人性的统一,值得点赞。

抛开案情,大家可以对那些让我们感动的人给予帮助。回到法律,法律是有尊严的,它的权威之处在于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情之分。守法者受到尊重和表扬,违法者要受到惩罚,受到追究,这才是法律最合理的地方。由此,我们不应将情与法一味绑架,否则势必模糊本应清晰的法眼,造成更多的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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