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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松,男,河北省河间市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众多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秉承维护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青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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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意思写的很明白:除了两种例外的情况,此规定的就直接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个人负债都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且证明两种列外的特殊情况是由夫妻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意思也就是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了财产AA制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则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很明显,法律天平两侧的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利益已经完全失衡,呈现出往债权人一边倒的现象,此时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利益却很难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如此偏袒债权人最可能的理由就是因为现实中夫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以假离婚等行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最高法院的规定虽然避免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但是同时也直接将夫妻另一方的相关合法权益直接扼杀,使得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一方无辜负债。
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到底谁是弱者谁是强者?谁更有优势?谁承担的举证责任更多?
普通大众的理解是:债权人当然就有钱的人了,有钱才能借钱出去,没钱的人才去借钱,虽然这样看待并不准确,但是现实中很多情况往往如此,比如说哪个放高利贷的没钱?而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债权人就是放高利贷者。有钱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配偶相比当然处于优势或者强势的地位,债权人在交易之前完全由自己掌控和选择是否与之交易,即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借钱给你,也完全有能力评估交易对象是否有偿债能力,甚至还可以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当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名就更加容易实现了,所以债权人更容易规避交易的风险。
然而,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在债务人不主动告知时是很难知道他什么时候负债以及因何事负债的,尤其在夫妻感情即将破裂而对方又故意伪造债务时则更难发现。所以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在规避此类风险时就变得非常艰难,可以说几乎不可能做到。
对于债权人最坏的结果也就是债务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仍然可以要去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现在法院执行力度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多,债权人通过各种法律程序去向债务人追偿还是有机会的。而对于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来说,一旦无法排除两种免责情形,那么夫妻另一方就必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是一辈子也甩不开的,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无辜负债一辈子。
从举证责任分配上讲,第24条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了夫妻一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占有收集证据优势地位的债权人却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而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要想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债权人还没傻到那种程度,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话债权人就只能找债务人,而不能找其配偶,债权人肯定不会做出这么愚蠢的约定。而若要证明“夫妻财产AA制,且还得让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就更难了,本来我国约定夫妻财产AA制的家庭就很少,即使有此约定,如何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对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来讲无异于天方夜谭。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相比,后者其实处于弱势地位,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恰恰相反,给了债权人更多的保护。
回到生活中,看看我们身边的放高利贷者,他们收取高额利息赚取高额利润,在债权面临无法收回风险时,马上又可以将债务人的配偶拉进来,从而加大收回成本甚至赚取更多利润的机会,而很多债务人配偶因为高利贷者的放贷而无辜背上了一辈子无法偿还的债务。
最后有一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到底在保护谁?真正的良法的回应是不偏不倚的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债务人配偶),以达到公平公正之目的,然而通过前述分析,它更多的保护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很多都是有钱人,你懂这个意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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